全体市民朋友们:
大家好!为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、爆炸等事故的发生,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,使我们生活的家园空气更加清新,环境更加舒适,在此,我们告知广大市民朋友,我市已发布《河池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,该规定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,常年特别是春节、元宵节等时间,严禁在禁燃禁放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,维护好市容卫生环境。
一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
禁止时间:常年禁燃。
禁止区域:
(一)金城江区:东至东江镇加道村金宜一级路龙江大桥西桥头,西至六圩镇良伞高速公路拉夺桥,南至汕昆高速公路,北至东江镇加辽社区全境、南方冶炼厂旧址、生富冶炼厂旧址。
(二)宜州区:东至第一污水处理厂,西至广维路口,南至城南峡口(龙江新城南面),北至石牛隘脚。
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1.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;
2.文物保护单位;
3.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隧道、高架路、立交桥,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4.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5.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6.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;
7.森林、草原等重点防火区;
8.商场、集贸市场、住宿餐饮服务场所、广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祭祀活动等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;
9.高层建筑物、地下建筑物。
二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处罚规定
(一)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各类烟花爆竹。
(二)重大公共庆典,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,主办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,获得许可的,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。
(三)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,依法查处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;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,责令停止燃放,并依法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造成国家、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举报电话:110)
(四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监督举报。
河池市人民政府
2021年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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